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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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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创业(经营性)贷款——弥补创业中经营性流动资金不足的贷款  

对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及自然人。  

条件:借款人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稳定的合法收入;信誉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不低于本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本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经营活动资金在我行帐户结算。  

担保: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

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  

对象: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的农村青年  

条件: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基础的,为当地村、乡(镇)两级共青团组织共同推荐;农村团支部书记、参加过各级团组织技能、科技、双语培训的农村青年优先考虑。  

担保: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

其他创业系列贷款

——包括大学生创业贷款,复员退伍军人创业贷款、巾帼创业贷款、下岗人员再就业贷款、残疾人创业贷款、其他特殊群体创业贷款等。

对象:立志自主创业的以上“特殊群体”客户

条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证明;有充足的还款来源和良好的还款意愿,能按期还本付息;无恶意透支(欠款)违约记录、个人品行端正,生产经营合法等。

担保: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 

个人自助循环贷款  

对象:年龄在18——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经营者、自然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由自然人出股组成的合伙企业的主要合伙人、由自然人出股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公务员、教师、医生或其他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企业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注册资金原则上500万元以上);电信、电力、烟草、金融、律师、会计师等行业从业人员等。  

条件:持有本行发行的银行卡(折);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量稳定,经营期限原则上在一年(含)以上;借款人具有稳定较高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已查知的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担保: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担保: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 

公司+农户贷款  

对象:“公司+农户型”的种养殖户,是指与大型农业企业签有合作协议的,其产品主要提供给大型农业企业(以下称合作企业)进行再加工的种养殖户。  

条件:由合作企业统一推荐种养殖户;能提供企业或个人保证;种养殖户在我行开立帐户,合作企业支付给养殖户的款项必须进入该帐户。 

农机具贷款  

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经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条件: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持有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有效的贷款卡;资信良好,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本行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法人或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资金用于向农机具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购买农业生产、经营所用的机械设备,有购买农用机械设备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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